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
丙○○丁○○○甲○○己○○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八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参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