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章 即 林酉斌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富美 即林酉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酉斌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