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19號

原告 李美玲

被告 羅雄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3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羅雄英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雄英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37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李美玲對被告羅雄英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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