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聲請人吳心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耀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利息究竟自何日起算?(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108年6月30日」起算,與附表「利息起算日108年6月31日」未合,且6月份並無3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