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關欠款證明資料之清晰影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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