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告堅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瑞興

兼原告

被告 謝明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

法官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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