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 吳英英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