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博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歷史帳單查詢所載,債務人曾於民國96年4、5月分別繳付新臺幣(下同)17,729元、7,500元,並沖銷利息及違約金,請陳報貴公司可先抵充違約金之依據。如有誤繕之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