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張宸甄張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062元,及其中新臺幣54,950元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31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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