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票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65號聲 請 人 蘇名群相 對 人 蔡欣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765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7年10月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月15日 │ │ │├──┼───────┼─────────┼───────┼──────────┼────────┼──┤│002 │107年10月1日 │4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月15日 │ │ │├──┼───────┼─────────┼───────┼──────────┼────────┼──┤│003 │107年10月1日 │6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月15日 │ │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