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 楊茹婷 被告 許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三日內提出民事更正狀,更正被告之姓名為許茂益(註: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許茂「盛」),並應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