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42號

原告 林奕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鄔謹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㈡、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維修估價單或支出維修費用之相關證明單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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