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喻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喻傑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20時3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沿新竹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城北街口左轉時,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不慎與對向車道告訴人 曾妙卿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發生擦撞,致曾妙卿因此受有右側第五肋骨骨折、右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曾妙卿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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