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陳香君
陳冠儒 被告 沈煌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右萱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