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8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堺

被告 林志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112年11月24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因起訴程式欠缺,且逾期未補正,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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