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喜悅汽車商行即甲○○
被 告 鑫豐汽車商行即 王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起訴狀內載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裨核算訴訟
標的價額,據以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前開事項,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1.系爭4輛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若干?被告買受該4輛車輛
所支付予原告之買賣價金金額為若干?
2.因系爭4輛車輛登記於原告名下,致原告每年需負擔之相關稅
款金額為若干?請附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