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債權人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債務人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4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序號│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即提示日)│├───┼─────┼────────┼──────┼──────┤│001│2,500,000│AK932814│民國106年10│民國106年10│││元│6│月31日│月31日│├───┼─────┼────────┼──────┼──────┤│002│250,000元│AK932379│民國106年11│民國106年11││││9│月7日│月7日│├───┼─────┼────────┼──────┼──────┤│003│468,000元│AK933703│民國106年11│民國106年11││││4│月23日│月23日│├───┼─────┼────────┼──────┼──────┤│004│144,000元│AK932817│民國106年11│民國106年11││││4│月23日│月23日│├───┼─────┼────────┼──────┼──────┤│005│250,000元│AK932379│民國106年12│民國106年12││││8│月7日│月7日│├───┼─────┼────────┼──────┼──────┤│006│468,000元│AK933703│民國106年12│民國106年12││││5│月23日│月25日│├───┼─────┼────────┼──────┼──────┤│007│7,200,000│AK932816│民國106年12│民國107年1│││元│9│月31日│月24日│├───┼─────┼────────┼──────┼──────┤│008│2,500,000│AK933703│民國106年12│民國107年4│││元│8│月31日│月11日│├───┼─────┼────────┼──────┼──────┤│009│3,000,000│AK933703│民國106年12│民國107年4│││元│7│月31日│月11日│├───┼─────┼────────┼──────┼──────┤│010│468,000元│AK933703│民國107年1│民國107年1││││6│月23日│月23日│├───┼─────┼────────┼──────┼──────┤│011│19,500,000│AK933703│民國107年2│民國107年3│││元│1│月30日│月9日│└───┴─────┴────────┴──────┴──────┘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