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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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8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8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嫌,然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873號被告黃明燕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
○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燕於民國107年11月4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門口,不特定住戶及訪客得以見聞之樓梯間處,因房屋漏水問題與其姪女 孫盛梅 發生口角,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足以貶損孫盛梅人格及社會評價之「 奧查某 」(台語)、孬種等語侮辱之。
二、案經孫盛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明燕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人孫盛梅指訴情節相符。此外,有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件在卷足稽,堪信被告自白為真。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明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檢察官陳雅譽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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