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死亡宣告事件(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因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節,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亡字第10號案卷查詢確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