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保證金新台幣六萬元,嗣經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且聲請人以甲○佩甲九0執四八五字第四一二六號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乙○○到署接受執行未果,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則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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