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告 陳嘉鴻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
參加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告 彭萬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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