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889號原告己00000000.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庚○○、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丁○○、庚○○、甲○○、丙○○連帶給付43元部分,應繳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於終審判決10日內將本件確定判決書全部刊登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端全十批篇幅(即25×25公分)乙日部分,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4,00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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