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11號原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午○○
卯○○己○○甲○○戊○○戌○○申○○丁○○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寅○○
乙○○辛○○庚○○天○○地○○宇○○宙○○子○○未○○辰○○丑○○酉○○亥○○癸○○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4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天○○及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宇○○及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請求被告丁○○、乙○○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80元、61,620元,嗣經原告分別於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更正聲明,請求被告丁○○、乙○○應分別給付原告14,760元、53,040元,乃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法條,自屬合法。又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除被告丁○○及巳○○外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於民國87年9月18日報備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均係「橘郡社區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明定之收費標準,自民國89年1月份起,依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計算繳交管理費,如有停車位者,自89年11月起每一車位加收150元之清潔費,詎被告迄今欠繳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屢經催繳均拒不履行,為此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三、被告巳○○則主張其確有欠繳管理費之情事,惟管理委員會未盡修繕、管理之責,而致社區住戶之煙霧管應器及室外走廊、樓梯間之煙霧管應器及火警自動灑水系統已完全失效、樓梯間之緊急照明燈99%以上完全失效、消防栓也幾乎無法使用,以及樓梯兼備部分住戶違規使用,而主張須待原告將已損壞之消防設備定案發包修復時,立即繳付管理費等語置辯。被告丁○○則以其固有欠繳92年8月93年7月間之管理費,惟前揭時期已將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原告皆未通知房客未給付管理費等語抗辯。其餘被告則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一份、建物登記簿謄本、基隆市安樂區公所函、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欠繳明細表等物為證,核與上開證物所示情節相符,且除被告巳○○、丁○○外其餘被告則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巳○○抗辯原告未盡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前,拒絕繳納積欠之管理費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準此以論,公寓大廈管理費係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區分所有權人地位,為分擔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之管理維護所支出之費用而繳納。區分所有權人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組成分子,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意思表示,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共有部分,再由管理委員會與管理人員間成立委任或僱傭等契約關係,由管理人員實際從事管理服務工作。則管理費之繳納,與管理人員管理之良窳、管理委員會功能是否發揮間,顯非對價關係之給付。是以,被告巳○○以原告管理委員會功能不彰等理由拒絕給付管理費,顯無理由。
㈢、被告丁○○亦抗辯稱其欠繳管理費期間,其房屋為承租人使用,而原告未通知承租人繳納積欠之管理費為由,拒絕繳納管理費乙節。按前揭條文規定,負有繳納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義務人係區分所有權人,不包含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縱使區分所有權人曾將該屋出租第三人使用,並與承租人約定管理費由承租人繳納,然此項約定僅對於區分所有權人與約定之相對人間發生效力,無法拘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以,被告丁○○以上開理由而拒絕給付管理費,於法應屬無據。
㈣、被告乙○○係於93年6月20日始取得基隆市○○路(下稱同路段)181之1號1樓之所有權,管理費之計算應自93年6月20日起自93年11月30日止,共計五又三分之一個月,欠繳之管理費共計2,080元〔計算式:390元×5(1/3)=2,080元〕。準此,其所有之同路段171號10樓、181之1號11樓與前開區分所有建物未繳納之管理費應為51,610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應為無理由(詳見附表編號⒑)。
㈤、被告午○○為同路段171之1號1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並有車位FG甲-65機,其車位欠繳月份為93年4月起至93年8月共計5個月,欠繳之管理費應為750元。故其所有之同路段
199號底一層之6、171之2號1樓、車位FG甲-66機與前開區分所有建物及車位未繳納之管理費應為24,670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應為理由。(詳見附表編號⒈)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係因請求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裁判費之部分,應依原告起訴時與未撤回之訴訟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之,即為5,599元(計算式:518,400元÷1,021,100元×11,197元=5,599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320元,合計6,919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附表(金錢單位:新臺幣)┌──┬───┬────────┬─────┬─────┬───────┬─────┬────┬────┐│編號│所有權│區分所有建物地址│車位│房屋欠繳月│房屋小計│車位欠繳月│車位小計│總計│││人│暨管理費││份│①│份│②│①+②│├──┼───┼────────┼─────┼─────┼───────┼─────┼────┼────┤│⒈│午○○│基隆市安樂區麥││93/4-93/11│3,040元│││24,670元││││金路199號B1-6│││(380元/月)││││││├────────┼─────┼─────┼───────┼─────┼────┤││││同上路171-1號1樓│FG甲-65機│93/4-93/11│9,840元│93/4-93/8│750元││││││││(1,230元/月)││││││├────────┼─────┼─────┼───────┼─────┼────┤││││同上路171-2號1樓│FG甲-66機│93/4-93/11│9,840元│93/4-93/11│1,200元││││││││(1,230元/月)││││├──┼───┼────────┼─────┼─────┼───────┼─────┼────┼────┤│⒉│卯○○│同上路143-1號11││93/4-93/11│8,240元│││8,240元││││樓│││(1,030元/月)││││├──┼───┼────────┼─────┼─────┼───────┼─────┼────┼────┤│⒊│己○○│同上路165-1號3樓│FG-9.10│92/11-│15,990元│92/11-9311│3,900元│46,950元││││││93/11│(1,230元/月)││││││├────────┼─────┼─────┼───────┼─────┼────┤││││同上路165-2號3樓││92/2-93/11│27,060元││││││││││(1,230元/月)││││├──┼───┼────────┼─────┼─────┼───────┼─────┼────┼────┤│⒋│甲○○│同上路165-2號12│DE.B2-85│90/6-90/8│35,670元│90/6-90/8│2,100元│37,770元││││樓││91/9-92/6│(1,230元/月)│93/1-93/11││││││││92/8-92/12││││││││││93/1-9311│││││├──┼───┼────────┼─────┼─────┼───────┼─────┼────┼────┤│⒌│戊○○│同上路167-1號1樓││93/4-93/11│9,760元│││9,760元│││││││(1,220元/月)││││├──┼───┼────────┼─────┼─────┼───────┼─────┼────┼────┤│⒍│戌○○│同上路167-2號5樓││91/8-93/11│30,500元│││30,500元│││││││(1,220元/月)││││├──┼───┼────────┼─────┼─────┼───────┼─────┼────┼────┤│⒎│申○○│同上路169-1號5樓│FG甲-43甲│91/7-93/11│35,380元│91/7-93/11│4,350元│39,730元│││││機││(1,220元/月)││││├──┼───┼────────┼─────┼─────┼───────┼─────┼────┼────┤│⒏│丁○○│同上路171-1號4樓││92/8-93/7│14,760元│││14,760元│││││││(1,230元/月)││││├──┼───┼────────┼─────┼─────┼───────┼─────┼────┼────┤│⒐│寅○○│同上路171號3樓││92/11-│18,980元│││18,980元││││││93/11│(1,460元/月)││││├──┼───┼────────┼─────┼─────┼───────┼─────┼────┼────┤│⒑│乙○○│同上路171號10樓││91/9-93/11│38,610元│││51,610元│││││││(1,430元/月)││││││├────────┤├─────┼───────┤││││││同上路181-1號1樓││93/6/20-│2,080元│││││││││93/11│(390元/月)││││││├────────┤├─────┼───────┤││││││同上路181-1號11││91/8-93/11│10,920元│││││││樓│││(390元/月)││││├──┼───┼────────┼─────┼─────┼───────┼─────┼────┼────┤│⒒│辛○○│同上路173-1號2樓││92/11-│15,860元│││15,860元││││││93/11│(1,220元/月)││││├──┼───┼────────┼─────┼─────┼───────┼─────┼────┼────┤│⒓│庚○○│同上路179-1號3樓││93/1-93/11│14,850元│││14,850元│││││││(1,350元/月)││││├──┼───┼────────┼─────┼─────┼───────┼─────┼────┼────┤│⒔│天○○│同上路179-1號11││91/6-91/12│18,200元│││18,200元│││地○○│樓││93/5-93/11│(1,300元/月)││││├──┼───┼────────┼─────┼─────┼───────┼─────┼────┼────┤│⒕│宇○○│同上路179-1號12│G乙-11機│91/6-91/12│18,200元│91/6-91/12│2,100元│20,300元│││宙○○│樓││93/5-93/11│(1,300元/月)│93/5-93/11│││├──┼───┼────────┼─────┼─────┼───────┼─────┼────┼────┤│⒖│子○○│同上路179-2號8樓││89/1-93/11│50,740元│││50,740元│││││││(860元/月)││││├──┼───┼────────┼─────┼─────┼───────┼─────┼────┼────┤│⒗│未○○│同上路179-2號12│G乙-12機│91/6-91/12│12,180元│91/6-91/12│2,100元│14,280元││││樓││93/5-93/11│(870元/月)│93/5-93/11│││├──┼───┼────────┼─────┼─────┼───────┼─────┼────┼────┤│⒘│辰○○│同上路179-3號3樓││91/12-│33,360元│││33,360元││││││93/11│(1,390元/月)││││├──┼───┼────────┼─────┼─────┼───────┼─────┼────┼────┤│⒙│丑○○│同上路179-3號10│B1-17機│92/3-93/11│27,510元│92/3-93/11│3,150元│30,660元││││樓│││(1,310元/月)││││├──┼───┼────────┼─────┼─────┼───────┼─────┼────┼────┤│⒚│酉○○│同上路181-2號6樓││91/9-92/12│9,750元│││9,750元││││││93/5-93/11│(390元/月)││││├──┼───┼────────┼─────┼─────┼───────┼─────┼────┼────┤│⒛│亥○○│同上路181-2號8樓││93/2-93/11│3,900元│││3,900元│││││││(390元/月)││││├──┼───┼────────┼─────┼─────┼───────┼─────┼────┼────┤││癸○○│同上路175-7號1樓││92/11-│7,930元│││7,930元││││││93/11│(610元/月)││││├──┼───┼────────┼─────┼─────┼───────┼─────┼────┼────┤││巳○○│同上路179號11樓││92/12-│15,600元│││15,600元││││││93/11│(1,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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