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范秀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丞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同一訴訟程序對於數被告同時主張數項標的,核屬訴之主觀合併,數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對造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本件起訴被告有10人,迄僅提出1份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