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務人 司徒浩然 (SITOUHOUI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