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告 盧品彤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盧淑美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美妙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祺德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東政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淑慧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盧東億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玲
被告 紀湧欽
紀珍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追加聲明,且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