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告 盧品彤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被告 盧林生金 (即被繼承人 盧燿煌 之承受訴訟人)

盧淑美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美妙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祺德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東政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淑慧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盧東億 (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黃炳煌

盧黃祖

盧璜端

林秀黛

林秀芬

林秀婷

林建宏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玲

被告 紀湧欽

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追加聲明,且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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