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冠輝 債務人 陳佩君 債務人 林妤庭
一、債務人陳佩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佩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妤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佩君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佩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妤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