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原告 張韶宸 被告 張家誼 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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