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79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9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為原告之配偶,與甲○○於95年4月8日12時許,在台中縣○○鄉○○村○○街○○巷乙○○住處內相姦,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二人否認有通姦行為,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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