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捌包(合計淨重拾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3月17日以98年度戒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8包(淨重10.49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8包(合計淨重10.49公克,空包裝袋重
5.32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7年5月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17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核聲請意旨所載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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