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霈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人×43元×10份=3,870元)。
二、請聲請人補正依協商內容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均有依約繳納?並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起至109年5月15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其他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佐證之。
四、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8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104、10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七、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9年5月14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請據實依本院要求補正說明下列各事項,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㈠水費101元、電費1,081元:請提出最近6個月水、電之繳(匯)款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供參。
㈡瓦斯費:請敘明有無本項支出,若有,支出數額為何?並請
提出最近6個月繳納瓦斯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以供本院參酌。
㈢健保費749元:請說明目前此項支出為自行繳納,抑或公司
於薪資內一併扣繳?亦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之繳款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供參。
㈣電話費70元、手機費300元: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繳款證明文件或單據。
㈤交通費1,28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儲值悠遊卡或購買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期票券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列表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