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9號聲請人 張吉明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吉明(下簡稱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8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羈押,被告因本次犯行,需接受法律制裁,而有深深頓悟及重新做人的機會。被告此次錯誤,已無臉面對家人,惟最放心不下的是家中年紀已72歲之老人家,其體弱多病,行動不便,被告真不忍心看老人家掛念正遭羈押之被告,據此,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法定本刑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89號刑事案卷可稽。
惟被告嗣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沙簡字第38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並自100年10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以自是日起,被告因另案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即撤銷。從而,被告既於100年10月21日業已撤銷羈押,被告提起本件聲請,已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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