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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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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