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柏勳
鍾孟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柏勳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鍾孟庭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仿冒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程柏勳、鍾孟庭均明知「AnimalCrossing」、「POKÉMON」、「Sumikkogurashi」、「adidas」、「PUMA」、「NIKE」、「JORDAN」之商標名稱圖樣係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審定號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上揭商標權之商品,亦明知其於民國109年3月間,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入如附表各編號「仿冒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係未經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仍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109年3月間某日至109年9月3日10時30分許止,在鍾孟庭申設之通訊軟體LINE「小物批發」社團上,刊登販售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並由鍾孟庭負責回覆上開社團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以牟利。嗣警方於109年9月3日10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縣○○鄉○○○路00號B131室之程柏勳租屋處所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各編號「仿冒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並經如附表各編號「鑑定單位」欄所示鑑定人鑑定確屬侵害商標物品,始查悉上情。案經日商任 天堂 株式會社、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程柏勳、鍾孟庭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86號卷《下稱偵卷》第7至11頁、第13至16頁、第124至125頁),並有採證照片6張、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519號搜索票影本2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109年10月19日刑事告訴狀檢附鑑定意見書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份、侵害總額表1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委任狀1份、鑑定報告書1份、侵權市值表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9年10月13日刑事告訴狀檢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鑑定報告書1份、刑事委任狀1份、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109年10月20日刑事告訴狀檢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鑑定報告書1份、刑事委任狀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29日函檢附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份、產品鑑定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見偵卷第17至19頁、第24至65頁、第68至84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程柏勳、鍾孟庭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定被告2人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因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爰逕予更正,併此敘明。
(二)被告2人自109年3月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109年9月3日止,多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2人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附表各編號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被告2人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附表各編號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被告2人就前揭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程柏勳、鍾孟庭為牟利而透過網路方式公開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等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程柏勳自述其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製造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鍾孟庭自述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仍在學、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6頁、第12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業與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及附表編號1、3、4、5所示告訴人等意見(見偵卷第79頁、本院卷第57頁、第59頁、第6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諭知:被告程柏勳、鍾孟庭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與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已如數履行和解內容,業經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告訴人陳報在案(見本院卷第55頁、第65頁),尚有盡力彌補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是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被告2人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對被告2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之說明: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仿冒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在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第1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扣案之新臺幣5,000元,為犯罪所得,雖被告業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已如數履行調解內容,業如前述,且附表編號5所示被害人表示不提告訴(見偵卷第79頁),惟卷查尚無就附表編號2、6所示被害人部分另為商談和解並為賠償之相關證據,是被告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告訴人等調解所給付總額雖已超過其上揭犯罪所得5,000元,然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就尚未獲得賠償之附表編號2、6之商標權人,仍有求償權未獲得彌補,即未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且諭知此部分沒收,尚難認對被告有何過苛可言,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仿冒物品及數量鑑定單位鑑定報告卷頁1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仿冒動物森友會商標鑰匙圈524件、仿冒動物森友會商標紙盒818件、仿冒動物森友會商標公仔216件、仿冒寶可夢商標公仔18件、仿冒寶可夢商標紙盒21件 徐宏昇 律師鑑定意見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86號卷第42至53頁)2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仿冒角落生物商標錢包140件、仿冒角落生物商標鑰匙圈208件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洪美芳 鑑定報告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86號卷第61頁)3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00000000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37件、仿冒ADIDAS商標紙盒6件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86號卷第72頁)4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仿冒PUMA商標鑰匙圈18件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86號卷第77頁)5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00000000仿冒Jordan商標鑰匙圈60件、仿冒Jordan商標紙盒1件、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49件、仿冒Nike商標紙盒6件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86號卷第81至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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