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玲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債務履行期及何時應負遲延責任?又請求金額中本金若干?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計算方式與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