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同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臺灣銀行嘉義分行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02年1月9日96,000元FA0000000受款人: 半天岩 紫雲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