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原告 王芊蘊
被告 黃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