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吳南園 被告 羅悅文
冰果天堂店即 鄭芳 任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