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債 務 人 陳永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58540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87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5854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