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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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56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7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而所謂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經查:
(一)原審以被告名片、被告於102年8月、9月在金良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良運公司)之銷貨憑單、自白書及被告江志華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中所為之自白等證據,認被告如原判決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如原判決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並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暨犯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依告訴人金良運公司之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原審判決業經認定被告江志華於102年8月至9月間,侵占及詐欺之金額高達新臺幣1,803,471元屬實,惟被告僅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若易科罰金,於需繳交730,000元即可,尚未及被告所侵占款項之一半,對被告難收到懲罰及嚇阻之效,經核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並非顯無理由,又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避不見面,揆諸被告上揭犯罪事實,原審僅科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所受刑度自未契合人民法律感情而有失比例,容難謂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堪認告訴人請求上訴,尚非無據,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原審量刑時,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暨犯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為其量刑之基礎,已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由,並就上訴意旨所指事項列入考量,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權限或量刑顯然失當情形,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倘檢察官或告訴人認被告就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如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甚或難以預防被告再犯之虞,檢察官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以達刑事處罰之效果。此外,上訴人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量刑有何輕重失衡、濫用裁量權或不適用法則之情形,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已難謂提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理由。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為具體指摘,亦未指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自非適法之上訴。依照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附表一:
┌──┬────┬────┬─────┬──────┬──────────┐│編號│侵占時間│客戶名稱│收取金額│侵占金額│罪名及應處刑罰│││││(新臺幣)│(新臺幣)││├──┼────┼────┼─────┼──────┼──────────┤│1│102年9月│臻發商行│275,607元│210,825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8月│松村商行│37,800元│34,200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至9月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9月│信德食品│110,340元│110,340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百貨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9月│ 張豐 盛行│182,640元│26,008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2日│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9月│兩承行│70,514元│70,514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4日││(起訴書誤│(起訴書誤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載為74,040│為74,04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壹日。││││││││├──┼────┼────┼─────┼──────┼──────────┤│6│102年9月│典雅商行│109,140元│89,140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 千賓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2年8月│新光菸酒│94,644元│94,644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至9月間│專賣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2年9月│ 鄭永隆 (│486,420元│443,190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 聖淳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2年9月│佳和商行│220,772元│220,772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2年9月│ 信華 菸酒│104,616元│90,972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專店│(起訴書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載為140,61││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6元)││元折算壹日。│├──┼────┼────┼─────┼──────┼──────────┤│11│102年9月│玉瑪成實│108,468元│96,876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業有限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司│││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2年9月│世界菸酒│101,820元│101,820元│江志華犯業務侵占罪,│││間│專賣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總計│││││││1,589,301元│││││││(起訴書誤載│││││││為1,546,819│││││││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附表二:
┌──┬────┬────┬───────────┬───────────┐│編號│詐騙日期│謊稱訂貨│詐得之酒品及價值(新臺│罪名及應處刑罰││││廠商名稱│幣)││├──┼────┼────┼───────────┼───────────┤│1│102年8月│良棚有限│百齡罈12年純麥12瓶(價│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29日│公司│值共6,000元)、 蘇格登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12年蘇格蘭威士忌0.7L3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瓶(價值共23,100元)│壹日。│├──┼────┼────┼───────────┼───────────┤│2│102年9月│良棚有限│百齡罈12年純麥12瓶(價│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4日│公司│值共6,000元)、蘇格登│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12年蘇格蘭威士忌0.7L3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瓶(價值共23,100元)│壹日。│├──┼────┼────┼───────────┼───────────┤│3│102年9月│ 盛豐行 有│金門58度高梁酒0.75L180│江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11日│限公司│瓶(價值共86,58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門58度高梁酒0.3L24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瓶(價值共43,400元)、│壹日。│││││軒尼詩XO白蘭地6瓶(價││││││值共2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