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簡誌旭 人聲請人即債權人聿揚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簡誌旭人聲請人即債權人繹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欣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玲 如相對人即債務人徐金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原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聿揚興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繹洋興業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捌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誌旭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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