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劉慶堂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慶堂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93年度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等規定,以107年度偵字第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顧肝草藥粉、苦粉、不明藥粉、黑藥膏、薄荷腦及龍薑粉等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045號卷〈下稱他卷〉第53頁),並有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衛部中字第1061801711號函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06頁正反面),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4至17所示之益力勁錠、抗痠痛丸、妙靈丹及不明藥粉等物,則係被告自行服用之藥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他卷第53頁),難認屬供犯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顧肝草藥粉│1包(1.86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顧肝草藥粉│1包(3.1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苦粉│1瓶(0.13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4│不明藥粉│1瓶(0.17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5│黑藥膏│1瓶(1.04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6│黑藥膏│1瓶(0.3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7│黑藥膏│1瓶(0.56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8│黑藥膏│1瓶(0.53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9│黑藥膏│1瓶(0.32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10│黑藥膏│1瓶(1.05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11│黑藥膏│1瓶(0.59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12│薄荷腦│1瓶(0.5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13│龍薑粉│1瓶(0.35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14│益力勁錠│1瓶(0.29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5│抗痠痛丸│1瓶(0.072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6│妙靈丹│1瓶(0.22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17│不明藥粉│1瓶(0.32公斤)│108年保字第46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