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祥薇 、 郭瑾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郭瑾慈為民國000年生,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