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號債權人 陳乙賢 債務人康衣庭(原名 康惠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經付款人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永溪┌────────────────────────────────────────────────┐│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204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付款人││號│││(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康惠玲│91年3月30日│115,000元│91年4月1日│PP0000000│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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