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1825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林佩瑩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HUYNH NGOC MAI(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UYNH NGOC MAI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4年4月11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具收容事由 |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
收容必要性 |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結 論 |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後,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