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祥烜具保人吳采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采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黃祥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刑保Ⅰ字第4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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