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請人 江承諺
江東榮 黃嘉惠 相對人 江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全字第一九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9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71號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全竹字第499號執行查封聲請人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號房屋,茲因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雖曾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字第257號受理,惟旋於113年1月8日撤回上訴而告敗訴確定在案。又 黃政豐 已於112年6月8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及其他兄弟姊妹除聲請人江承諺外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江承諺為黃政豐之唯一繼承人,並已於本案聲請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9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71號裁定、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書、相對人民事撤回上訴狀為憑,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本件假處分之本案訴訟,相對人既受敗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