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858號債權人林 昱廷 代理人 何燈旗 律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濟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另依債權人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欄所列債務人羅濟堂現住所址為新竹市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亦無管轄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