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永琪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4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