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王秋妹
林岑昊林岑昕林 岑旭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住同上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被告 黃惜行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被告大豪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偟賓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妮君